自治区与省有哪些区别呢相关内容,小编在这里做了整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关于自治区与省有哪些区别呢信息,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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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与省有哪些区别呢
自治区和省在行政级别上是一样的,自治区是新中国成立后,为方便少数民族聚集区的管理而设立,现有5个自治区,主要的特点是行政自治。
自治区(Zìzhìqū)是一种行政区划名称。在我国成立初期对民族自治地方统称为自治区;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分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自治旗)三级。自治区的行政地位相当于省,所以自治区其实也可以理解为有自治权的省。为中国最高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事务.民族自治区享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权,这种制度称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自治区的设置是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行使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国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与国家的关系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不具有独立主权的性质,它们的实施都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祖国和平统一,有利于巩固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省份是中国的一级行政区划,地方最高行政区域名。源于古代省制。在古代,省指天子所居之所,宫禁。唐有三省六部,“尚书省”为其一。最初是金国在重要的地方设置行中书省,简称行省。元代中央行政机关叫“中书省”,又于各路(各行政区)设“行中书省”(中书省派出的机关),简称“行省”,最后简称为“省”。“省”由此发展而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省人民政府,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每届任期5年,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主要职权有:贯彻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及国务院的决议和命令,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规章,发表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领导所属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依法定权限和程序任免、奖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本省的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民政、公安、民族事务、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等。 截至2011年中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民族自治区和省(市)行政区都属省级行政区。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和省(市)行政区的国家机关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但与此同时,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还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这是民族自治区与省(市)行政区的主要区别。《宪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作出了11条法律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又进一步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作出了27条规定。从法律层面讲,《宪法》的11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27条,就是民族自治区与省(市)行政区的区别。但结合实践层面和政策层面分析,两者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权
民族自治区有自治立法权,而省(市)行政区没有自治立法权。民族自治区与省(市)行政区都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同时,民族自治区还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也就是享有自治立法权。从目前的立法实践来看,5个民族自治区自治立法不断发展,由于对自治条例地位的认识问题以及制定中的程序问题等原因,无论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立法还是调整民族事务的立法,都是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立法的。在具体内容上,各民族自治区都结合民族地区实际,出台了大量具有民族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据有关资料统计,截至2010年,新疆出台380多件,西藏出台220多件,内蒙古出台310多件,广西出台180件。宁夏从1980年至今,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宁夏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规定》等地方性法规近170多件,有力地促进了民族法制建设的进程,保障和推动了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行政法规的变通权
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是《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一种特殊的立法自治权。如《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宁夏在地方立法中,对执行《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选举法》等进行了变通和补充,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但与其他自治区相比,宁夏在立法中行使自治权还不够,对可以制定变通和补充规定的法律相对较少。比如新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文物保护法、语言文字法、义务教育法等进行了变通和补充。
三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和满族通用
汉语文字外,其他53个民族都有本民族语言,有22个民族使用28种民族文字。民族自治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有一定的自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公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新疆、西藏、内蒙古自治区在执行公务中,在使用汉语的同时,还把维吾尔语、藏语和
蒙古语作为官方语言,在文件、报纸、教材中都普遍使用。宁夏少数民族主体是回族,没有本民族的文字,在与清真有关的商标、匾牌等上通常使用阿拉伯文字。
四、民族干部使用和民族人才培养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干部使用和民族人才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比如,民族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少数民族人大代表要占一定的比例,据有关资料统计分析,新疆、西藏、内蒙古、广西、宁夏5个自治区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区域自治民族代表占当地全国人大代表总数的36.7%、40%、33.9%、46.6%和40%。重视在少数民族中培养各级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人员给予适当照顾,等等。各民族自治区都非常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新疆、西藏、内蒙古、广西区域自治的民族分别占当地总人口的41%、95%、18%和33%,民族干部分别占当地干部总数的51.7%、73.9%、32%、36%。近年来,宁夏在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每年选送一批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和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自治区各机关和各级领导班子都配备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高考录取及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加分照顾。全面实施“基层之光”人才培养计划、“牵手工程”人才培养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工程等,培养了一大批少数民族人才。目前,全区各级机关共有少数民族干部3.8万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24.7%。
五、发展经济自治权
民族自治区由于地理位置、发展条件的特殊性,国家在其发展经济方面给予充分的自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区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并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西部大开发以来,一方面,国家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惠政策,实施了西部大开发重大战略。另一方面,各自治区结合区情实际,制定不同的措施,加快经济发展。比如,新疆在优势资源转化、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内蒙古在循环经济发展、“六大”特色优势产业、加快能源化工等方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符合自身实际的措施,发展势头强劲。2013年,新疆地区生产总值8510亿元,比上年增长11.1%;内蒙古地区生产总值1.68万亿元,比上年增长9%;西藏地区生产总值802亿元,比上年增长12.5%;广西地区生产总值1.4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0.3%。增速超过全国平均水平。2013年,宁夏生产总值2600亿元,比上年增长10%以上,地方
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08亿元,比上年增长16.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013元,比上年增长11%,农民人均纯收入6922元,比上年增长12%。
六、对外贸易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一条对民族自治区开展对外经贸活动,开辟对外贸易口岸,开展边境贸易等作出了规定。从5个自治区的地理位置来看,其中有4个自治区和国外接壤,新疆有陆地边境口岸15个、西藏有5个边境口岸、内蒙古有16个边境口岸、广西有14个边境口岸,对外经贸活动和边境贸易活跃,在促进本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宁夏虽然地处内陆,但通过举办中阿论坛(2013年升格为中阿博览会),开通惠农、银川陆路口岸,调整进出口产品结构等,进一步扩大对外贸易,2013年宁夏进出口总额实现30亿美元,同比增长45.2%。
七、财政政策
实施更加优惠的财政政策是国家重视和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重要手段。《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治区有管理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自治区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自治区自主地安排使用。自治区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自治区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以2013年公共财政预算收入为例,新疆1128亿元、西藏95亿元、内蒙古1719.5亿元、广西2000亿元、宁夏308亿元,这些地方财政收入都由各自治区自主安排使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一直对自治区实行财政扶持政策,逐年加大转移支付力度,30年(截至2009年)累计向民族地区转移支付2万多亿元。近10年来,中央财政向西藏转移支付1541亿元,新疆近4000亿元。从民族地区人均转移支付来看,西藏、宁夏人均转移支付较多。
八、税收及金融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在税收政策方面,不断进行调整,对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进行倾斜,给予更加优惠税收政策。以第二轮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调整为例,在税收优惠方面,提出了对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推进资源税改革,对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民族自治区大多有丰富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实行资源税改革,对几个民族自治区来说是非常利好的政策。
九、发展民族教育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不断提高人口素质,培养各少数民族人才。宁夏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百所回民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等一批重点教育工程,全区中小学办学条件得到普遍改善。加大教育扶贫力度,在银川新建了规模较大、师资水平较高的六盘山和育才两所示范性高中。每个县建设1—2所寄宿制优质高中。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组建了9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努力使未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初中毕业生接受职业教育。全面实施义务教育“一费制”和“两免一补”政策,解决贫困家庭子女上学难的问题。新疆在农牧区建立寄宿制学校,西藏实施农牧民子女义务教育“三包”政策等等。
十、计划生育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实际,制定实行计划生育办法。目前,5个自治区都结合本地实际,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变通,计划生育政策各有不同,国家对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在计划生育方面政策比较宽松。宁夏对回族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也有照顾政策,农村可生2—3胎,城镇可生2胎,宁夏在全区开展了“少生快富”工程,从2007年开始,人口自然增长率连续控制在10‰以下。
中国有23个省
河北省(冀)
山西省(晋)
辽宁省(辽)
吉林省(吉)
黑龙江省(黑)
江苏省(苏)
浙江省(浙)
安徽省(皖)
福建省(闽)
江西省(赣)
山东省(鲁)
河南省(豫)
湖北省(鄂)
湖南省(湘)
广东省(粤)
海南省(琼)
四川省(川、蜀)
贵州省(黔、贵)
云南省(滇、云)
陕西省(陕、秦)
甘肃省(甘、陇)
青海省(青)
台湾省(台)
4个直辖市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重庆市
5个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个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是全国性的还是只在少数民族地区
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2018
由于2018高考加分政策还没发布,如果有更新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的,可以参考2017年的。
2017高考少数民族加分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 今后对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将有所“收紧”。从2017年起, 少数民族考生加分范围调整为“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高中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分值为5分,仅适用于北京市属高校招生录取。该部分群体须在高考报名现场确认时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他照顾类型由相关部门提供名单,不在高考报名时采集。
2017高考哪些少数民族不享受加分政策
从目前情况来看,少数民族散居地区的加分政策有所“瘦身”。
譬如,北京市规定,从2017年起,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而在此前,北京市“少数民族考生”皆可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向高校提供档案。山东省则从2017年起正式取消少数民族加分。
各省市今年对少数民族加分政策的调整,是对本地区招生改革方案的贯彻和落实。2014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4年12月,教育部、国家民委等5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各地依据文件精神,先后出台本地区招考改革方案。
因此,今年加分政策的调整,也符合公众的政策预期。如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在2015年颁布的《关于调整我省高考加分项目的通知》中,便明确提出,“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执行至2016年,2017年取消。”
2017少数民族优惠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原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关于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教民〔2005〕11号)要求,确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政策及生源范围
1.党和国家采取特殊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是一项意义深远的政治任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招生单位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真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招生录取工作。
2.少数民族骨干人才招生工作由教育部统一部署。各相关省(区、市,兵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的统筹与协调工作。各招生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招生生源范围是西部12省(区、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4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和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少数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招生专业重点向理工类、应用型专业倾斜。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份的高考改革方案出炉。这些省份包括天津、北京、青海、上海、江苏、浙江、海南、西藏、宁夏、广西、广东、甘肃、黑龙江、辽宁、贵州、河北、山东、湖南、四川、江西、吉林、山西、重庆和湖北。
今次出台高考改革方案的湖北,大幅减少、严格控制高考加分项目: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调整少数民族考生和农村独生女加分政策。
江苏提出,自2016年起,将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政策调整为“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属高校加3分投档”。此前,江苏规定,少数民族考生平行院校志愿中A院校报考民族院校的,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报考其他院校的,录取时可加3分投档。
北京则提出,从2017年高考起,少数民族考生加分范围调整为“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高中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分值为5分,仅适用于北京市属高校招生录取。
同样,黑龙江也调整了少数民族考生加分范围。根据方案,黑龙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不含八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作为地方性加分项目过渡3年,2018年取消。
按照2014年底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文件精神,各地高考加分项目迎来“大瘦身”。
目前,绝大多数省份保留的基本是《意见》规定保留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包括“烈士子女”“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等。而过去那些地方性的少数民族加分已经大多取消或减少。
如天津提出,“少数民族考生”的地方性加分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只适用于市属院校在本市招生时使用,加分分值为5分。
多地高考改革方案提出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
随着湖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日前公布,截至目前,中新网记者梳理发现,全国已有24个省份的高考改革方案出炉。这些省份包括天津、北京、青海、上海、江苏、浙江、海南、西藏、宁夏、广西、广东、甘肃、黑龙江、辽宁、贵州、河北、山东、湖南、四川、江西、吉林、山西、重庆和湖北。
今次出台高考改革方案的湖北,进一步明确将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大幅减少、严格控制高考加分项目。其中,2015年起,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取消部分省属院校招收当地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政策,调整少数民族考生和农村独生女加分政策。
针对高考加分政策,2014年底,教育部等五部门曾印发《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
根据意见,从2015年1月1日起,各省(区、市)取消“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突出事迹者”、“科技竞赛获奖者”等全国性加分项目。同时,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地方性体育、艺术、科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加分项目。
这份意见出台之后,高考加分项目迎来“大瘦身”。已经出台高考改革方案省份中,大多数省份都提出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一些省份在方案中重申落实教育部等部门的上述规定。
以河北为例,根据河北省高考改革方案,河北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教育部确定取消的全国性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对已经获得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采取过渡办法,加分项目暂时予以保留,降低加分分值,自2018年起全部取消。
多地调整少数民族加分项目 湖北重庆取消农村独生女加分
具体来看,在已公布高考改革方案的24个省份中,一些省份针对少数民族加分政策进行了调整。
江苏提出,自2016年起,将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政策调整为“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属高校加3分投档”。此前,江苏规定,少数民族考生平行院校志愿中A院校报考民族院校的,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报考其他院校的,录取时可加3分投档。
北京则提出,从2017年高考起,少数民族考生加分范围调整为“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高中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分值为5分,仅适用于北京市属高校招生录取。
同样,黑龙江也调整了少数民族考生加分范围。根据方案,黑龙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其他少数民族(不含八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作为地方性加分项目过渡3年,2018年取消。
在国家层面提出“瘦身”高考加分之后,各地也纷纷跟进,压缩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根据媒体去年8月的报道,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江西、广东等13个省份已取消了所有地方性加分项目。
以吉林为例,在吉林的高考改革方案中,吉林就提出,取消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团干部和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等地方性加分项目。
此外,一些省份还调整了其他地方性加分项目。例如,今次公布方案的湖北还明确,2017年起,取消农村独生女加分政策。重庆也提出,到2017年,取消农村独生女、三峡库区搬迁移民子女地方加分照顾政策。
多地要求完善高考加分的监督和公示
上述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要求,加强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加强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等。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减少高考加分项目,在公布高考改革方案的24个省份中,大多数省份明确,将严格高考加分的相关管理。
例如,青海的改革方案提出,提前公示取消和调整的加分项目或者分值,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强化监督管理。广东的方案中也提出,进一步完善考试加分管理机制,加强对考试加分政策执行过程的管理,严格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和认定程序,加大考生加分资格信息公开公示和社会监督力度。
在日前刚刚公布改革方案的湖北,湖北提出,逐步将高考加分的激励导向功能转移至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之中,确有必要保留的加分项目,要合理设置加分分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的方案提出,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实行省、市、县、学校四级公示制度。
大学科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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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高考加分的照顾对象包括:少数民族子女,纯女户子女及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等需要照顾的困难群体,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困难群体的深切关怀和温暖。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差异,你可以权衡一下自己是否符合相关条件,然后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咨询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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