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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讲义读书笔记4
刑法的时间效力,对未来的合理预期是所有生物存活的基本条件,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更是需要合理预期,法律必须保障人们的这种需要,让人面疫恐惧,因此禁止溯及即往是对权力的基本约束。法律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空间范围,还包括时间范围刑法的时间效率及刑法在何时生效在何时失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有无追诉的效力。看到这段话之后,想到了开封淮河医院错换28年的案例,除了关注案件的判别之外,我更想思考的是 诸如狸猫换太子的事件。两个孩子抱错已成事实,那么到底我们是追究主观犯错还是客观犯错?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都弥补不了两个孩子这28年的人生以及对两个家庭所带来的伤害。我们要思考的是怎么样在在现代的医疗中,孩子出生后没有特殊情况都和母亲待在一起,已经大大减少了此类事情的发生。我的孩子在出生后因为缺氧,就在新生儿保温箱里待了一个星期。当时我也思考过是否会有报错的现象。但是什么也没有发生。我想在判决此类案件时,除了弥补当事人的错误之外,医疗机构更多思考的是如何在今后的工作中避免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思考题,2013年加行贿,600万行贿时的司法解释,确定行贿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为100万,2016年新的司法解释确定行贿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为500万,如果行为人2017年被抓,应当适用何时的司法解释?我的理解是应该是用2016年的司法解释。
当看到路人处于危难之中,你只需简单的是医援手,就可以救起一名,但是却冷漠地走开了,最后路人死亡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路人并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因此不构成犯罪,但是是否需要在立法上规定见死不救罪以匡扶摇摇欲坠的道德秩序呢?我老师说,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法律所能做的只能是尽量减少善行人的后顾之忧鼓励,而不是强迫见义勇为。那我不是很支持见死不救罪。不过可以要求公民在一些遇到恶性刑事案件的时候,必须要履行一定的救助义务。至少应该报警,如果无动于衷就可能构成犯罪,但这种犯罪应该属于轻罪。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会引起危害,结果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就是指两者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原本在我的认知当中是凡事皆有因果。但是书中却说我们无从得知因果之间的关系,只能得知某些事物总是会连接在一起,而这些事物在过去的经验里又是从不曾分开过的,我们并不能看透连结这些事物背后的理性,为何我们只能观察到这些事物的本身,而且发现这些事物总是透着一种经常的连接,而被我们在想象中归类。这是英国
哲学家休谟所说。他认为人类根本没有能力去把握因果关系。因为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中,经常会出现多因一果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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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可以在中国法院直接适用吗 刘佳 法学硕士研究生考试核心笔记
首先是条约在中国如何适用: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主要是采用自动纳入的方式,但也不排除根据国情制定不违反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内立法。 采用自动纳入方式主要可以从中国的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和外交声明中推定出来:(1)法律如《
民法通则
》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2)
行政法规
如《海上国际
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用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集装箱,应当符合国际集装箱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有关国际集装箱公约的规定。(3)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2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4)外交声明如我国代表在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就反对和禁止酷刑问题的法严重声明:中国作为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缔约国,将忠实履行其条约义务。该代表指出,依照中国法律制度,有关国际条约一经
中国政府
批准或加入并对中国生效后,中国政府就承担了相应的义务,不再为此另行制定国内法进行转换。
另一问题就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也就是二者的相互地位问题。
中国宪法
对这一问题同样没有规定,但是法律规定表明: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这意味着国际条约的地位应该是高于国内法的,这一结论的提出是有其可能性和必要性的。可能性体现在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是
国际法
允许的,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完全由一国自行裁量;同时又符合中国宪法和其它法律关于缔约权和
立法权
的原则规定,《缔约程序法》第7条第4款规定,凡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均需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认为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批准条约的方式对国内法的修改。必要性同样可以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看。从国际法看,《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否则国家将为此承担国际责任。可见,规定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有利于国家间的正常交往和
国际关系
的和谐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法的一般原则,我国不应以国内法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这就有利于维护我国的信誉,也有利于保护我国国民在国外的合法权益。”
如何解决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从中国的实践来看,大致有以下四种方式:(1)修改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消除两者之间的冲突。这也可以说是最为彻底、最有利于冲突解决的一种方式。(2)适用“解释一致”规则消除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间不一致的情况,即将二者不一致之处,解释为一致以消除冲突的方式。(3)规定国际条约调整的事项不再适用国内法,从而避免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即只要有关事项属于国际条约的调整对象,就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再适用有关的中国法。这是事前预防性的方式,如《
继承法
》。(4)规定在国际条约与中国国内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这是比较广泛的做法。
阅读笔记-经济法学原理和案例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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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任务:第一章-经济法基本理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中出现一些奇怪的现象。美国制定对垄断企业限制的谢尔曼法;亚洲金融危机期间,香港政府98年下场干预;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立法。
这些法律现象属于民法或者行政法调整的领域吗?这些法律现象有什么共同的特点?
经济法是什么?要想解答是什么,就必须解答经济法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有四种学说:1、国家干预说(国家需要干预的社会经济关系;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管理经营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作关系)3、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关联耦合说(促进和稳定二者耦合为目的。)4、社会公共利益说(调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调整具有社会性的经济关系)
其中第三种耦合说被采纳。
耦合说有社会性和管理性两种特征。社会性是指社会单元的自身利益以及与外部产生交往的社会利益;管理性是指从管理的角度来衡量经济关系。
耦合说中的两类关系是指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就是国家对市场参与主体和监管主体的管理;宏观调控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的调控。
经济法的特征有五点:1、经济性:和经济有关。2、社会本位:以社会为本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3、国家适度干预性。4、综合性:经济关系的复杂多样使得经济法调整的综合。5、公法私法的耦合性:公权力对私法领域的干涉。
Q: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
Q: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的体系:1、二元结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2、三元结构:市场规制、国家投资经营和国家引导促进。3、四元结构: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
经济法的理念有四点:1、以消费者为本(应当给予消费者优先特殊的保护)。2、社会整体利益优先。3、实质公平(公平与效率的二元对立中,公平处于优先地位)。4、平衡和协调。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1、社会本位原则 2、平衡协调原则 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与行政法区别最大的地方)
!!!!
明天去见经济法的导师,不知道什么情况,祝我好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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