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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都哪个城市有空军飞行学院?
长春: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飞行学院 你指的是飞行员还是地勤?地勤人员每年征兵时去人武部报名,然后可能会分到空军地勤。飞行员看下面 一、招收对象和基本条件 招收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毕业生。 基本条件:报考学生必须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祖国,热爱军队,志愿献身飞行事业,政治条件符合要求;身体素质好,符合招收飞行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心理品质优,达到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心理品质检测要求;年龄16至20周岁(截止当年9月1日),未婚。 二、招收计划 招收飞行学员的计划,由空军于上一年八月底前上报总政治部。总政治部会同国家教育部审定后,纳入当年军队院校招收地方高中毕业生计划,提前单独下达。 三、工作安排和实施办法 招收普通高中应届高中毕业生飞行学员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预选阶段,从上一年的9月份开始至当年的12月份结束(以2007年度招飞工作为例,预选阶段从2003年9月份开始至2003年12月份结束),主要进行宣传动员、报名推荐和预选初检等项工作。第二阶段为全面检测选拔阶段,从2月份开始至8月结束,主要对预选对象进行体格检查、心理品质检测、政治审查、文化考试、招飞复查、审批录取等项工作。 (一)宣传动员 搞好宣传动员是保证招飞任务顺利完成的基础。主要由各级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组织实施。军区空军负责提供宣传画、《普通高中招飞简章》、《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空军航空大学自荐条件》、《空军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飞行学员问答》、《空军航空大学简介》、《空军航空大学考生报名表》等招飞宣传资料。各级教育招生部门和普通高中要与当地宣传部门密切合作,围绕招飞工作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动员社会各界和考生家长积极支持招收飞行学员的工作;要充分发挥普通高中党团组织和班主任的作用,充分利用板报、标语、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手段,激发青年学生报考积极性,鼓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报考空军飞行学院。宣传动员要紧密联系实际,坚持自愿报名的原则,突出重点,实事求是,讲求实效。教育内容既要讲当飞行员的光荣,又要讲当飞行员的成长需要经过艰苦的磨练。 (二)报名推荐 主要由普通高中组织实施。报考学生按照《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空军航空大学自荐条件》进行自我对照,自愿报名。经班主任把关推荐后,普通高中对学生自然、身体、心理、政治、文化等基本条件逐一进行审查,并组织校医对考生身高、体重、视力、血压、色觉等进行检查把关。符合条件者填写《空军航空大学考生报名表》,由普通高中签属意见并盖章,经县、市两级教育招生部门审核后,作为报考空军飞行学员的对象。 (三)预选初检 目的是确定招飞预选对象。主要由军区空军派出的预选组,在相关城市设置的检测站实施。考生持《空军航空大学考生报名表》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在地(市)教育招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县(市)教育招生部门或普通高中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组织考生到检测站参加预选。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工作人员按规定内容,对考生的政治、心理、身体等基本状况进行初步审查。合格者作为预选对象,发给《招飞准检证》。 (四)体格检查 体格检查是招飞工作的重要内容, 是确保飞行学员身体质量的重要手段,考生必须经过空军体检医务人员的严格检查,通过其它途径的体格检查无效。经预选初检合格的学生,在县(市)教育招生部门或普通高中统一组织下,持《招飞准检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到体格检查站接受检查。体格检查由军区空军招飞部门和体检医务人员,按空军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招收飞行学员体格检查条件》具体组织实施,体格检查实施单项淘汰制,其项目分为6个大项150个小项。时间为每年全面检测期间,大约在2、3月份。 (五)心理品质检测 心理品质检测是根据飞行职业的特殊需要,运用航空
心理学原理,对考生进行检测与评估,预测其飞行能力的一种手段,它对提高飞行学员培训成才率,减少飞行事故,增强航空兵部队战斗力有着重要意义;由军区空军招飞部门专业人员和有多年飞行及检测经验的心理品质专家,按《空军招收飞行学员心理品质条件》和空军心理品质检测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时间为每年全面检测期间,大约在2、3月份。 (六)政治审查 招收普通高中生飞行学员必须把政治条件放在第一位。政治审查主要由军区空军招飞部门专业人员负责,普通高中和各级公安部门配合。政治审查,按国家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飞行学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和空军有关政审工作的规定,重点是确实弄清考生的校内外现实表现、报考动机和报考态度,父母或其他直接抚养者的政治历史情况和现实表现,以及关系密切亲属的重大历史、现实问题。政审时间为3-5月份。 (七)文化考试 考生体格检查、心理品质检测、政治审查合格后,由所在学校组织,在每年的6月7、8、9三天,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八)招飞复查 身体复查是在全面检测的基础上,重点针对个别体检易变项目和个别考生进行的重复性检测,主要是通过录取前医学观察,查验考生身体有无变化,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考生入校后身体复查验收质量和合格率。 (八)招飞复查 身体复查是在全面检测的基础上,重点针对个别体检易变项目和个别考生进行的重复性检测,主要是通过录取前医学观察,查验考生身体有无变化,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考生入校后身体复查验收质量和合格率。 (九)审批录取 招收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飞行学员实行提前单独录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要提前给军区空军招飞部门提供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试卷、档案。录取分数线由空军划定。 军区空军按照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即对文化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以上,政治、身体、心理品质等方面都比较好的考生优先录取;对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心理品质检测等项均属合格边缘的考生,不予录取。以此制定招飞录取实施方案,报经空军统一集中审批录取,确定拟录取名单。协同省(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下发录取通知书。 四、入校复查 被录取的考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要求,到飞行基础学校(长春空军飞行学院)报到。入校后,由空军招收飞行学员部门组织飞行基础学校和空军体检医务人员,对新学员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后,确定不符合飞行条件的,退回学前所在地,由省(市)招生部门视情况,按其成绩进行补录。符合飞行条件的,在校学习、训练三个月后,达到要求,取得学籍、军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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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录取分数
2022年录取分数为592分。根据查询陕西省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官网可知,近三年该校的录取分数如下,2020年:547分。2021年:559分。2022年:592分。空军招飞对象为普通高中应、往届毕业生,文、理科不限,年龄不小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2003年8月31日至2006年8月31日之间出生。特别注意的是,有意向的女生也可以参加空军招飞宣传动员和现场报名。
中国空军飞行员招收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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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招飞挺严的,要求如下(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
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M 7007.3—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飞行学生的医学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校飞行学生。
2 引用标准
GBl6408.3—1996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
3 体检鉴定结论。
体检鉴定结论分为:
a. 飞行合格;
b.暂时不合格;
c.不合格。
4 一般条件
4.1 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不应有:
a.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
b.活动的、潜在的、急性或馒性的疾病;
c.创伤性后遗症。
4.2 影响功能的16f形、变形、缺损或损伤不合格。
4.2 恶性肿瘤或影响生理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5精神、神经系统
5.1 精神异常、精神病及其病史不合格。
急性感染性、中毒性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2行为异常、病态人格不合格。
5.3神经症不合瘛?
神经症倾向个别评定。
5.4睡眠障碍不合格。
5.5药物成瘾、酒精成瘾不合格。
5.6言语障碍不合格。
5.7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不合格。
5.8癫痫不合格。
5.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损伤不合格。
5.9.1 中枢神经系统急性感染性疾病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5.9.2 无意识障碍的闭合性颅脑外伤地面观察一至三个月,无临床症状,脑电图正常合格。
5.9.3 闭合性颅脑外伤意识丧失不超过30 min,无颅骨骨折,地面观察六个月后个别评定。
5.10经常性头痛不合格。
5.11 严重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2严重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
5.13影响功能的肌肉疾病不合格。
6心理学 .
心理品质不良不合格。
7 呼吸系统
7.1 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
7.2肺结核不合格。
肺结核一年内治愈体质良好合格。
7.3 自发性气胸不合格。
7.4 胸腔脏器手术后不合格。
8 循环系统
8.1 心血管疾病不合格。
8.1.1 临界高血压无明显症状合格。
8.1.2 急性病毒性心肌炎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
8.2 心电图明显异常不合格。
I度房室传导阻滞、单纯性sT一T改变排除器质性病变合格。
8.3 难以治愈的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
9消化系统
9.1 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9.1.1 消化性溃疡治愈后合格。
9.1.2 阑尾切除术或腹外疮修补术后,经地面观察一至三个月无后退症合格。
9.1.3 直肠、肛门疾病治愈后无功能障碍合格。
9.1.4 胆囊结石治疗三个月后,经复查末发现残留结石及后退症合格。
9.2病毒性肝炎不合格。
9.2.1 急性肝炎治愈后地面观察半年至一年无异常改变合格。
9.2.2 单纯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合格。
10泌尿生殖系统
10.1 泌尿系统疾病、损伤不合格。
10.1.1 急性泌尿道感染治愈后合格。
10.1.2 急性肾炎治愈后合格。
10.1.3 生理性蛋白尿合格。
10.1.4非病理性血尿合格。
10.1.5 泌尿系统结石治疗后,无残留结石及后遗症合格。
10.2严重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11造血系统
造血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贫血,原因明确,治疗效果较好合格。
12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
新陈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轻度弥漫性单纯性甲状腺肿合格。
13 运动系统
运动系统疾病、损伤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骨折治愈后功能正常合格。关节损伤或脱位治愈后无复发,功能正常合格。
14皮肤及其附属器
14.1 难以治愈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
神经性皮炎、湿疹、银屑病、白痴风个别评定。
14.2性病不合格。
15限及其附属器
15.1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o.7不合格。
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o.3,戴镜矫正视力不低于1.o,屈光不正不超过土3.00 D(球镜当量)合格。
(飞行时必须戴矫正眼镜,并携带备份眼镜。)
15.2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不合格。
15.3视野异常不合格。
15.4色盲、色弱不合格。
15.5夜盲治疗无效不合格。
15.6 眼及其附属器疾病治愈后遗有眼功能障碍不合格。
16耳鼻咽喉及口腔
16.1 任何一耳低语音耳语听力低于5m,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 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35dB或3000Hz频率听力损失50dB不合格。
16.2耳气压功能不良治疗无效不合格。
16.3 中耳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鼓膜穿孔愈合后合格。
16.4 内耳疾病或眩晕症不合格。
16.5晕机病治疗无效不合格。
16.6影响功能的鼻、鼻窦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16.7嗅觉丧失不合格。
16.8 影响功能且不易矫治的咽喉部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16.9 影响功能的口腔及颞下颌关节慢性进行性疾病不合格。
附录A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和鉴定原则
(参考件)
本附录包括各科常规检查项目、方法和一些病症鉴定原则。凡与临床检查要求一致的项目,体检时按临床检查方法进行。必要时可做特殊项目检查。
A1精神、神经科
A1.1 常规检查项目 ’
A1.1.1病史搜集。
A1.1.2精神检查。
A1.1.3脑神经检查。
A1.1.4运动检查。
A1.1.5感觉检查。
A1.1.6反射检查。
A1.1.7植物神经检查
A1.2常规检查项目重点内容
病史捏集例重于现病史和飞行事故征候情况,以及社会适应情况。其他见GBl6408.3附录A。
A1.3病症鉴定
A1.3.1 神经症倾向:如果症状轻,易恢复,心理学测验成绩优良(平均分数以上)或飞行成绩优良,经锻炼或矫治恢复正常合格。
A1.3.2 闭合性颅脑外伤意识丧失30 min内,无颅骨骨折,地面观察半年,脑电图正常,无癫痫发作倾向,无智力、性格改变,心理学测验成绩优良合格。
A1.3.3颅脑外伤颅骨骨折不合格。
A1.3.4脑脊液漏不合格。
A2外科
A2.1 常规检查项目
A2.1.1 病史按集。
A2.1.2人体测量。
A2. 1.3 营养发育。
A2.1.4皮肤检查。
A2。1.5淋巴结检查。
A2。1.6头颅检查。
A2。1.7颈部检查。
A2、1.8胸部检查。
A2。1.9腹部检查。
A2。1.10脊柱检查。
A2。1.11 四肢检查。
A2、1.12 生殖器检查。
A2.1.13肛门检查。
A2。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3附录A。
A2.3病史搜集
询问有无外伤史,体育活动、飞行训练中身体反应情况,有无血尿、便血等。
A2.4病症鉴定
A2.4.1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合格,泛发性神经性皮炎经过治疗症状消失或基本消失合格。
A2.4.2 慢性湿疹、症状轻、不影响睡眠合格。
A2.4.3 银屑病经过治疗后,皮损面积小,症状轻,对睡眠、学习无影响合格。
A2.4.4 非暴露部位范围小的白癫风合格。
A3 内科
A3.1 常规检查项目
A3.1。1病史按集。
A3.1。2脉搏、血压检查。
A3.1。3营养状态检查。
A3.1。4头颈部检查。
A3.1.5胸腔部检查。
A3.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t 3附录A。
A4眼及其附属器
A4.1 常规检查项目
A4.1.1病史搜集。
A4.1.2一般检查项目。
A4.1.2.1 眼险、结膜、泪器。
A4.1。2.2角膜、巩膜。
A4.1、2.3前房、虹膜、瞳孔。
A4.1。2.4 晶状体、玻璃体。
A4.1.2.5眼底。
A4.1。3视功能检查。
A4.1.3.1/远视力。
A4.1.3.2近视力。
A4.1.3.3色觉。
A4.2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见GBl6408.3附录A。
A5耳真咽喉及口腔
A5.1 常规检查项目
A5.1.1 病史搜集。
A5.1.2 一般检查项目。
A5.1.2,1 外耳、鼓膜。
A5.1.2.2外鼻、鼻腔。
A5.1.2.3口咽、鼻咽部。
A5.1.2.4喉部。
A5.1.2.5颞下领关节。
A5.1.2.6 口腔。
A5.1.3功能检查。
A5.1.3.1 听力功能检查:耳语检查。
A5.1.3.2 耳气压功能检查:
a.耳听诊管检查;
b.捏鼻鼓气检查。
A5.1.3.3 低头体位引流检查。
A5.1.3.4 鼻呼吸功能检查。
A5.1.3.5嗅觉检查。
A5.2 病史招集、检查方法与结果评定、病症鉴定
病史搜集、检查方法与结果评定、病症鉴定见GB16408.3附录A。
附录B
— 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常规辅助检查项目
(参考件)
B1 血常规(血红蛋白、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及分类)。
D2 尿常规(尿蛋白、尿糖、尿沉渣镜检)o
B3胸部x线检查。
B4肝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一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齐清、王树明、李平旺、杜建英、高树明、吴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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