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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高考加分政策有哪些新变化(岳阳市高考改革)
根据教育部等5部门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的要求,湖南省教育厅、中共湖南省委统战部、湖南省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发布通知,进一步调整湖南高考加分政策。
自2023年高考起,对考生申请享受少数民族加分政策的资格条件实行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年限三重认定,即具有我省同一县高中阶段3年完整户籍、学籍且连续3年实际就读的考生,方可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少数民族加分,不符合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年限“三统一”要求的考生,不享受该加分政策。
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及经国家批准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和桑植县的少数民族考生,自2023年高考起,面向全国招生高校投档录取使用的加20分调减为加15分,2025年高考起调减为加10分。自2023年高考起,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调整为地方性加分项目,加分分值由加20分调减为加10分,适用范围调整为面向我省省属高校投档录取使用。自2023年高考起,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分分值由加10分调减为加5分,面向全国招生高校投档录取使用。
通知明确,湖南省将逐步减少地方性加分项目分值。自2023年高考起,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由加10分调减为加5分;这6个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以及少数民族乡的汉族考生,由加5分调减为加3分;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由加5分调减为加3分。2025年高考起,均取消加分。同年,取消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
同时,3项全国性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不变,面向全国招生高校投档录取使用。烈士子女加20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而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及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招生专项计划,将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将优惠政策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倾斜。
岳阳最新高考加分政策一览
自2023年高考起,对考生申请享受少数民族加分政策的资格条件实行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年限三重认定,即具有我省同一县高中阶段3年完整户籍、学籍且连续3年实际就读的考生,方可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少数民族加分,不符合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年限“三统一”要求的考生,不享受该加分政策。
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及经国家批准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优惠政策待遇的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和桑植县的少数民族考生,自2023年高考起,面向全国招生高校投档录取使用的加20分调减为加15分,2025年高考起调减为加10分。自2023年高考起,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调整为地方性加分项目,加分分值由加20分调减为加10分,适用范围调整为面向我省省属高校投档录取使用。自2023年高考起,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分分值由加10分调减为加5分,面向全国招生高校投档录取使用。
通知明确,湖南省将逐步减少地方性加分项目分值。自2023年高考起,江永县、绥宁县、会同县、沅陵县、慈利县、石门县6个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少数民族考生由加10分调减为加5分;这6个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以及少数民族乡的汉族考生,由加5分调减为加3分;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由加5分调减为加3分。2025年高考起,均取消加分。同年,取消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
同时,3项全国性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不变,面向全国招生高校投档录取使用。烈士子女加20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而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及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招生专项计划,将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将优惠政策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倾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坚持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部标代码为12658。
第三条 学校隶属于湖南省教育厅,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由湖南理工学院主办的独立学院,办学层次为本科,学校坐落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沿岸开放城市——湖南省岳阳市。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生就业办为学校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招生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上报招生有关数据工作,做好招生工作总结。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检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的通讯地址为:湖南省岳阳市湘北大道,邮编:414006,联系电话:0730-8648876,传真:0730-8640244。电子邮箱: hnistzsb@163.com,学校网址:
www.hnist.cn
。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教务管理、学生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务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经学校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及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做好本校本科招生计划预留及使用。预留计划使用将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程序审批。主要用于平衡本科批次平行志愿投档的各地上线生源,及用于对进档后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严格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办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规范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学校选拔能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录取有关规定,按程序、要求进行招生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擅自改变招生录取计划。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须注意做好招生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不得泄露内部有关招生工作的信息。
第六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七条
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且必须英语口语测试合格,英语高考单科成绩90分以上。
第十八条 非英语专业的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被录取入学后,公共外语实行英语教学。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按不超过1:1.2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根据考生志愿及录取情况,招生就业办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作为排队时的基准成绩,对加分考生按加分后成绩排队。
第二十一条 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录取专业。如果考生所有填报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可以调剂到相近专业,不服从调剂,则退档。 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以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依次按单科成绩高低录取。对浙江、上海、北京、天津、山东、海南等实行高考改革的省市,则按照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规则要求,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否则作退档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体育教育专业湖南省外体育考生文化上线,按专业成绩由高往低录取(如专业统考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女生,其次按文化+专业统考分的综合成绩)。在湖南省按文化+专业统考分的综合成绩由高往低依次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则专业统考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无男女比例要求。
第二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要求形体端正,没有残疾。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收费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
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按照《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国家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入学前,学生可在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
第九章 特别说明
第二十八条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正在启动独立学院转设工作,2020级及以后的学生颁发的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2020年各省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十条 其余事项参照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办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湖南理工学院南湖学院
202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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