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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考分数线 江苏大学报考政策解读

2024-07-27 15:13:59 | 大学科目网

办学层次:本科院校类型:综合院校性质:公办
标识代码:4132010299隶属于:江苏省教育厅
小编今天整理了一些江苏高考分数线 江苏大学报考政策解读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本文目录一览:

江苏高考分数线 江苏大学报考政策解读

江苏本科二批次录取线

江苏本科二批次录取线不同院校分数不一样,以下是部分院校录取线:

1、文科

常州工学院:308分

南京审计大学金审学院:342分

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327分

南京体育学院(按民办机制招生收费):320分

南通大学杏林学院:326分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338分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339分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327分

三江学院:330分

无锡太湖学院:322分

黄山学院:340分

山东财经大学:348分

烟台大学:343分

天津师范大学:361分

天津农学院:336分

山西中医药大学:318分

2、理科

徐州工程学院:359分

泰州学院:368分

徐州医科大学:348分

江苏海洋大学:342分

南通大学林学院(南通市如东县):335分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扬州市广陵区320分,宿迁市宿豫区325分,宿迁市泗洪县329分

江苏理工学院:320分

常熟理工学院:316分

南京工业大学浦江学院:345分

中国矿业大学徐海学院:332分

南通大学杏林学院:329分 大学科目网

江苏大学京江学院:330分

常州大学怀德学院:332分

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333分

扩展资料

2020年江苏省普通高校本科二批录取工作21日开始:

8月20日晚,江苏省2020年文科类、理科类第二批本科院校正式投档。今年本二批次院校数量多,招生计划量大,725所院校共计划招生95527人,其中文科类招生计划28019人,理科类招生计划67508人。

8月21日开始,江苏省将进行文理类本二批次平行院校志愿的录取工作。省教育考试院将陆续发布录取结果,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江苏招生考试”微信公众号或江苏招考APP及时查询。8月23日,省教育考试院将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专业和人数。8月24日9:00-15:00,未被录取且符合填报条件的考生可自行上网填报本批次征求平行院校志愿。

参考资料来源: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江苏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本科第二批征求平行志愿投档线(文科)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江苏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本科第二批征求平行志愿投档线(理科)

江苏高考分数线 江苏大学报考政策解读

2020江苏高考分数线

本科一批,江苏大学2020年在江苏招生录取投档分数线已出炉,文科录取投档线最低分为353分,省内排名第13737;理科录取投档线最低分为363分,省内排名第47816名。

相比2019年,江苏大学2020年在江苏省招生录取分数线略有增长,文科录取投档分数线提高7分,理科录取投档分数线提高5分。因此,江苏大学2020年江苏省本一批次录取分数线将有所提高。

不过,江苏大学在江苏省本一批批次招生人数也有所增加,相比去年增加了282个招生名额,由此可以推断,江苏大学2020年本科录取分数线变化不大。

江苏大学2019年年江苏省本一批次文科录取分数线为346分,省内排名第13718名,理科录取分数线为358分,省内排名第46035名,因此,按照去年录取考生排名来看,江苏大学2020年本科一批次文科录取分数线应该与今年投档线持平,预估353分左右;理科预估录取分数线应该在364分左右。

江苏高考分数线 江苏大学报考政策解读

江苏大学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大学科目网(https://www.whdxky.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江苏大学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的相关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江苏大学,国标:10299 办学地址: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301号 招生层次:普通全日制本科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江苏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江苏大学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江苏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 明、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全面负责招生工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监督工作组,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以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确定招生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考生也可登录江苏大学本科生招生信息网( )查询。 第八条 我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0.5%的计划,其使用办法按照教育部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如各省(市、自治区)内专业生源不平衡,部分专业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专业计划调整。 第十条 学校部分本科专业按大类招生,入学时不分具体专业,入校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培养按照江苏省和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报名条件 (1)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2)江苏省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报考普通类专业(含与高职联合办学的专业)、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选测科目等级最低标准为BB,必测科目等级均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根据江苏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浙江等新高考改革省(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市、自治区)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4)英语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江苏省考生报考英语专业须有口试成绩且达良好及以上;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中外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以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须具备一定的英语能力,以能适应全英文教学环境。 (5)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此外,色觉异常(色弱、色盲)者不能录取在我校艺术类专业及普通类工业设计专业。第十三条 学生须参加所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艺术类统一考试,报考高水平运动队、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参照学校相关招生简章进行报考。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1)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对考生实施录取工作。 (2)根据考生报考情况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政策确定投档比例,原则上为105%以内,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3)对于进档的普通类考生,以投档分(江苏省为投档分加选测科目等级加分)为录取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并安排专业,对于同分考生按照外语、数学、语文顺序排序。 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加分(不含艺术类)标准:物理(或历史)A+加5分,物理(或历史)A加3分,物理(或历史)B+加1分。 (4)艺术类专业录取时,以文化成绩加省统考成绩为录取依据(对于以文化成绩和省统考成绩按比例计算综合分的省份,以综合分为录取依据),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并安排专业,对于同分考生按照外语、数学、语文顺序排序。 (5)符合所在省规定的加、降分条件的考生,按加、降分后的成绩录取。 (6)报考我校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须经我校考核合格。进档后,按照我校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规定的录取办法进行录取。 (7)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须经我校考核合格。进档后,根据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规定的录取办法进行录取。 (8)国家专项计划考生、地方专项计划考生、定向计划考生、南疆单列计划考生、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内地西藏班毕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后转入本科考生,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9)与高职院校“4+0”联合培养试点项目按本章程招生,在高职院校学习,毕业后颁发江苏大学本科文凭。 (10)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的招生政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 (1)江苏大学2020级统招本科生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和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根据《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文件精神,学校住宿费为每人每年500元至1200元,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奖助学措施学校建立以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为主渠道,以学校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为辅助,以社会及个人资助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覆盖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学生入校后需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0511-365、0511-88780048 传 真:0511-88791785 网 址: 邮 编:212013 监督电话:0511-88791010 联系地址: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301号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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